(2017)沪0118民初10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上海强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顾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强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顾峰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10602号原告:上海强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朱海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辉,上海市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晴晴,上海市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峰,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原告上海强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强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强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强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鲁维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 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