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达明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达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520号移送执行人米易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达明,男,196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421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陈达明责令退赔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陈达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时无力履行退赔金额258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刑初42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天明审 判 员 卢志坤人民陪审员 谭和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