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1民初3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XX红与张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红,张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3410号原告:XX红,女,1956年12月24日,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告:张超,男,1955年3月15日,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原告XX红与被告张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XX红于2017年7月26日以被告已偿还完垫付款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红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00元,由原告XX红负担。审判员 吴怔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芝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