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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4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伟与穆明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穆明发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4民初667号原告李伟,男,1980年12月1日生,黎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被告穆明发,男,1971年5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原告李伟诉被告穆明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并于2017年7月26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伟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伟负担。审判员  王文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