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4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伟与穆明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穆明发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4民初667号原告李伟,男,1980年12月1日生,黎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被告穆明发,男,1971年5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原告李伟诉被告穆明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并于2017年7月26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伟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伟负担。审判员 王文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