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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3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侯正力诉被告吕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正力,吕家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380号原告:侯正力,男,汉族,1966年2月1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宏林,江苏宏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家祥,男,汉族,1975年8月20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侯正力诉被告吕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侯正力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正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0元,减半收取3300元,由原告侯正力负担。审 判 员  盛维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刘 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