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3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侯正力诉被告吕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正力,吕家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380号原告:侯正力,男,汉族,1966年2月1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宏林,江苏宏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家祥,男,汉族,1975年8月20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侯正力诉被告吕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侯正力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正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0元,减半收取3300元,由原告侯正力负担。审 判 员 盛维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刘 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