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2执16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慈溪市晨阳包装有限公司、王世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晨阳包装有限公司,王世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6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晨阳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农垦场靶场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4496304-5。法定代表人:蔡启伟。被执行人:王世卫,男,1953年12月22日出生,其他,住宁波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7493号慈溪市晨阳包装有限公司与王世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48000元,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世卫名下的房地产(与潘社娟共有),但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代理 审 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