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6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秀兰、朱秀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秀兰,朱秀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692号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5786919A(1-1)。负责人:李文斌,职务:董事长。被告:高秀兰,女,汉族,1957年9月8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朱秀春,女,汉族,1968年9月6日出生,住商丘市。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足额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贺冬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一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