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8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高静与被执行人林正宏、黄宗成、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静,黄宗成,林正宏,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396号申请人高静,女。委托代理人敬龙和,男。被执行人黄宗成,男。被执行人林正宏,男。被执行人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方星座C楼18-8号法定代表人:李伟,男。申请人高静与被执行人林正宏、黄宗成、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黄宗成、林正宏、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高静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宗成、林正宏向申请人支付劳务工资36000元,由被执行人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林正宏、黄宗成给付申请人1000元,被执行人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在2017年7月28日前给付申请人10000元,在2017年12月底前给付申请人25000元;二、本案受理费700元、执行费440元由被执行人林正宏、黄宗成负担,由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底前缴纳。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高静已领取了1000元给付款并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秀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