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民初3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阎晨辉与俞荣斌、庄斌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晨辉,俞荣斌,庄斌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3民初3286号原告:阎晨辉,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委托代理人:程冠方,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荣斌,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委托代理人:汪淑美,宁波市武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庄斌旭,男,199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阎晨辉诉被告俞荣斌、庄斌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俞荣斌已经履行了案款,原告阎晨辉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阎晨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晨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阎晨辉负担。审判员 江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鑫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