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山与被告王腾凤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山,王腾凤,刘玉龙,肖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87号原告:王玉山,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王腾凤,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刘玉龙,男,汉族,住北票市。被告肖海明,男,汉族,住北票市。原告王玉山与被告王腾凤、刘玉龙、肖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王玉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山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王玉山负担。审判员 郭 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佳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