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九江市阎家渡木材市场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九江市阎家渡木材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民催字第9号申请人九江市阎家渡木材市场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赛城湖闸口北路19号。送达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石碾盘88号重庆中雷律师事务所,收件人:黄路武申请人九江市阎家渡木材市场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3130005226623398,出票人北奔重型汽车重庆有限公司,收款人西峡县红星企业配件有限公司,出票日期贰零壹伍年壹拾贰月贰拾肆日,汇票到期日贰零壹陆年陆月贰拾肆日,汇票金额100000元的重庆银行九龙广场支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九江市阎家渡木材市场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钟定容审判员 刘忠静审判员 程楚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