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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民初3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新兰与洪维、于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兰,洪维,于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3149号原告:陈新兰,女,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林,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维,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于捷,女,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陈新兰与被告洪维、于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陈新兰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前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新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8元,由陈新兰负担。审判员  赖剑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爱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