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3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新兰与洪维、于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兰,洪维,于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3149号原告:陈新兰,女,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林,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维,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于捷,女,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陈新兰与被告洪维、于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陈新兰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前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新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8元,由陈新兰负担。审判员 赖剑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爱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