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任金玲与徐艳红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金玲,徐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129号申请执行人:任金玲,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徐艳红,现住天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金玲与被执行人徐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25日申请执行人任金玲与被执行人徐艳红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27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