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山东朝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厚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朝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厚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青岛厚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676号申请人:山东朝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英,董事长。被申请人:青岛厚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翰周,董事长。被申请人:青岛厚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载必,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164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厚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健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兆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