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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山东朝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厚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朝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厚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青岛厚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676号申请人:山东朝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英,董事长。被申请人:青岛厚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翰周,董事长。被申请人:青岛厚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载必,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164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厚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健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兆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