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执异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胡迎新与李蜀男、夏昌盛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迎新,李蜀南,夏昌盛,夏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执异46号异议人胡迎新,男,汉族,1979年3月17日出生,住贵阳市云岩区友谊路。委托代理人刘杰,系贵州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蜀南,女,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原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六盘水分行工作人员,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夏昌盛,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原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六盘水分行工作人员,现在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夏城,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仡佬族,原系六盘水市天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员工,现在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蜀南、夏昌盛、夏城追缴赃款一案中,异议人胡迎新对执行李蜀南和张时虎名下位于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项目F区第4栋的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中,异议人胡迎新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胡迎新以其主张异议事实有误,从而异议请求不能成立为由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胡迎新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德刚审 判 员 文 勇代理审判员 杨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卿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