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唐兰芳与肖洪、颜强燕合伙协议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肖洪,颜强燕,唐兰芳,张小兵,张振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民申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肖洪,男,汉族,1974年9月22日出生,住冷水江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颜强燕,女,汉族,1975年11月1日出生,住冷水江市,系肖洪之妻。上述两再审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备峰,湖南湘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兰芳,女,汉族,1965年4月7日出生,住冷水江市。一审第三人:张小兵,男,汉族,1965年9月16日出生,住冷水江市。一审第三人:张振华,男,汉族,1973年9月25日出生,住冷水江市。上述两一审��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攸东,冷水江市新亮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肖洪、颜强燕因与再审申请人唐兰芳及一审第三人张小兵、张振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湘13民终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筱岚审 判 员 李连春审 判 员 王丽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金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