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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7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晟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三和工程公司、闫兴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晟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陕西省三和工程公司,闫兴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7888号原告:西安晟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冰,男,汉族,该公司职工。被告:陕西省三和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忠杰,陕西方正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兴武,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西安晟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三和工程公司、闫兴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西安晟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晟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晟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淑芳审 判 员  杨建刚人民陪审员  单军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丹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