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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民初4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谭超与杨秀全、胡优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超,杨秀全,胡优文,熊仲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4743号原告谭超,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勾锐,四川锐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秀全,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胡优文,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熊仲容,女,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拥军,四川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超诉被告杨秀全、胡优文、熊仲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佘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