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民初4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谭超与杨秀全、胡优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超,杨秀全,胡优文,熊仲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4743号原告谭超,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勾锐,四川锐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秀全,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胡优文,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熊仲容,女,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拥军,四川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超诉被告杨秀全、胡优文、熊仲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佘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