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9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北京强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凤英、北京航星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强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航星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刘凤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90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强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嘉园东区甲1号楼10层1043室。法定代表人:李小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中辉,男,北京强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航星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1号。法定代表人:孙绍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凤英,女,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北京强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航星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刘凤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6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强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北京强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强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北京强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茵审 判 员 高 娜审 判 员 郑吉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沈 力书 记 员 刘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