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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6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唐志敏与吴耀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志敏,吴耀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6456号原告:唐志敏,住即墨市。被告:吴耀光,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唐志敏与被告吴耀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唐志敏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志敏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志敏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1.5元,由原告唐志敏负担。审判员  丛美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