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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5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某,王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5民初939号原告: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县恩江镇新城区佐龙大道。法定代表人:宁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袁某,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周某,男,1979年6月7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被告:王某,女,1985年6月3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原告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 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