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4民初2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高志强与刘朋生、山西鑫祥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强,刘朋生,山西鑫祥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2453号原告:高志强,男,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思阳,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朋生,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永济市。被告:山西鑫祥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运风高速路口关公停车场104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夏县东风西街(粮食局楼下)。负责人:史栓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栋,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志强与被告刘朋生、山西鑫祥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高志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志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2元,减半收取计1231元,由原告高志强负担。审 判 员  范永慧人民陪审员  朱爱玲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美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