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治华与赵碗蕊、房波、王春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治华,赵碗蕊,房波,王春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176号申请执行人:王治华,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大荔县。被执行人:赵碗蕊,女,1984年0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大荔县。被执行人:房波,男,1983年0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大荔县。被执行人:王春季,男,1963年01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大荔县。本院执行王治华与赵碗蕊、房波、王春季民间借贷纠纷(2016)陕0523民初256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12.66万元、案件受理费1600元、执行费179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春季在银行的工资账户进行了冻结,并将王春季、房波、赵碗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