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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民初27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晓与王庆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王庆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2738号之一原告:孙晓,男,1979年9月19日生,汉族,住邹平县。被告:王庆淦,男,1988年3月28日生,汉族,住邹平县。原告孙晓与被告王庆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孙晓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晓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撤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孙晓负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迎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