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民初27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晓与王庆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王庆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2738号之一原告:孙晓,男,1979年9月19日生,汉族,住邹平县。被告:王庆淦,男,1988年3月28日生,汉族,住邹平县。原告孙晓与被告王庆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孙晓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晓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撤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孙晓负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迎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