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2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重庆森春广告有限公司与重庆金纽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森春广告有限公司,重庆金纽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2639号原告:重庆森春广告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村96号1幢3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04888045D。法定代表人:龚德凤,总经理。被告:重庆金纽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五江路13号二楼202室。法定代表人:李玉宝,职务不详。原告重庆森春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金纽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森春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森春广告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森春广告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96.82元,减半收取计698.41元,由原告重庆森春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胜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小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