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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8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世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8刑初5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世军,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住重庆市巫溪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3日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月21日经巫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溪检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世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月25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巫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袁永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世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张世军在重庆市巫溪县李某家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X的小型轿车,并搭载向某、徐某从巫溪县滨圆国际小区出发,经巫溪县泰和桥往逍遥广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春申大道疾控中心路口附近时,与驾驶牌照号为X的小型轿车的金某发生口角。金某遂报警,公安民警在现场将张世军查获。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世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mg/100ml。2017年4月3日,被告人张世军在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即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至今未被控制过人身自由。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世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照片、血液提取笔录、鉴定委托书、鉴定委托受理通知书、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情况说明,证人金某、向某、陈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张世军的供述,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世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搭载二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张世军犯罪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公诉机关指控张世军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认为张世军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张世军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世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福雷代理审判员  孙小媚人民陪审员  夏洪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 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