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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马方容与徐元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方容,徐元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刑初1370号自诉人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文化路47号。法定代表人罗新生,董事长。诉讼代理人乔利平,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武陟县。被告人张瑞霞,女,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自诉人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人张瑞霞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已与自诉人和解并将执行义务履行完毕,自诉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自诉。本院认为,本案自诉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员  常丽君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淑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