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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8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市百家物业有限公司与谢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百家物业有限公司,谢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8368号原告:绍兴市百家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武勋坊26号。法定代表人:徐素娟。委托诉讼代理人:郦海忠,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莹,女,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绍兴市百家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谢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同日,原告绍兴市百家物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由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绍兴市百家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宏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滕颖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