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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2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有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有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2847号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城东新区永福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晶鑫,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东,该公司员工。被告:孙有松,男,1987年2月9日生,汉族,住天长市。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有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徐 文人民陪审员  车正龙人民陪审员  万有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钱凯林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