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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沈阳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杨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杨某某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1599号原告:沈阳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住址:辽宁省西丰县。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址:辽宁省建昌县。原告沈阳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沈阳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阳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雷 雨审判员 马玉红审判员 王岩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