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3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楼岳庆与被告徐良玉、南京观音山机电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岳庆,徐良玉,南京观音山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3615号原告:楼岳庆,男,195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华,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良玉,女,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南京观音山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东山村张公塘村167号。原告楼岳庆与被告徐良玉、南京观音山机电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楼岳庆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楼岳庆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岳庆撤诉。案件受理费1452元,减半收取726元,由原告楼岳庆负担。审判员 秦启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 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