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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2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江珊与陈颂、叶琴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珊,陈颂,叶琴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2民初1218号原告:江珊,女,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陈颂,男,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叶琴光,女,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原告江珊诉被告陈颂、叶琴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行了审理。原告江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颂、叶琴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颂、叶琴光偿还借款18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8月10日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初,陈颂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江珊借款18000元,江珊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将借款支付给陈颂,借款时并未出具借条。陈颂于2016年8月10日出具借条给江珊,约定利息每月360元,后经催讨未偿还本息。该借款发生于陈颂与叶琴光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陈颂与叶琴光共同承担。陈颂与叶琴光未作答辩。陈颂与叶琴光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江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据借条并申请本院向古田县档案局调取了陈颂与叶琴光的婚姻登记材料,本院进行了核实。江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颂于2016年8月10日出具借条一份向江珊借款18000元,约定利息每月360元。借款后,本金及利息均未偿还。陈颂与叶琴光于1997年1月29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陈颂尚未清偿借款,有违合同约定,故江珊请求陈颂清偿借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江珊主张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未超过双方合同约定,也未超过相关法律关于利率的规定范围,予以支持。陈颂与叶琴光在本案借款发生时系夫妻关系,且叶琴光���证据证实其存在法定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叶琴光应对陈颂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颂、叶琴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款18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6年8月10日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案件受理费339元,减半收取169.5元,由陈颂、叶琴光共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章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丽新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