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6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崔祥飞与张东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祥飞,张东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6649号原告:崔祥飞,男,199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汶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萌,山东中都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东生,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崔祥飞与被告张东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张东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祥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学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詹志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