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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6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崔祥飞与张东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祥飞,张东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6649号原告:崔祥飞,男,199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汶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萌,山东中都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东生,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崔祥飞与被告张东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张东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祥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学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詹志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