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兴武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兴武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刑初53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兴武,男,1938年5月21日生,汉族,新沂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新沂市。2010年5月28日,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被新沂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元。此次,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4月30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兴武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兴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九十月份,被告人徐兴武在新沂市窑湾镇其家中院内种植大量毒品原植物。2017年4月30日新沂市公安局窑湾派出所民警发现该片毒品原植物,现场铲除并扣押。经清点,被告人徐兴武种植罂粟215株。经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鉴定,被告人徐兴武种植的原植物系罂粟(又名鸦片花)。被告人徐兴武于2017年4月30日经新沂市公安局窑湾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兴武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且有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植物材料鉴定报告,现场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徐兴武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兴武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兴武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兴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兴武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管制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新沂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的罂粟215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刘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郁秀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