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润、黄莉琼“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董润,黄莉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40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同,董事长。被执行人:董润,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黄莉琼,女,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润、黄莉琼“追偿权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董润、黄莉琼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董润、黄莉琼在通江县有营业用房(建筑面积210.73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613.95平方米)已抵押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金额8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执行人董润、黄莉琼在通江县有营业用房(建筑面积210.73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613.95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申请继续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裴茂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腾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