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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10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贾军辉与李国霞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军辉,李国霞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0153号原告:贾军辉,男,汉族,1983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李国霞,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贾军辉诉被告李国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贾军辉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军辉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贾军辉负担。审判员  苏占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庆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