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203执4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永烁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钢集团冶金轧辊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头市永烨隆贸易有限公司,包钢集团冶金轧辊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3执4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包头市永烨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徐维毅,执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包钢集团冶金轧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法定代表人任家传,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内0203执47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包钢集团冶金轧辊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包钢集团冶金轧辊制造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法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世亮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裴向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