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终3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郑州市翘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市翘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361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郑州市翘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西岗村十一组。法定代表人:刘东航,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郑州市翘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3民初19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郑州市翘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对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3民初1984号民事裁定不服。本院认为:郑州市翘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与河南春生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室内装饰工程合同》诉至原审法院,该合同第七条约定:“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中未显示签订地点,郑州市翘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签订地点在洛阳市××工区,且本案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河南省,故原审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郑州市翘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博文审判员 曹 园审判员 张予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