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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执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九龙法庭与黄德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九龙法庭,黄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162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九龙法庭。被执行人:黄德强,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委托代理人:雷雪章,系原告的妻子。原告黄德强诉被告周胜辉、广州嘉德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萝法民一初字第201号���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黄德强向申请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九龙法庭支付诉讼费869元。根据本院九龙法庭的移送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及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鉴于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管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1629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建军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王新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宏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