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松涛与林龙祥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涛,林龙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民初253号原告:李松涛,男,199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东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芳,青海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青海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龙祥,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朝阳路北侧六一路东侧中庚红鼎天下*号楼**层06办公室。李松涛与林龙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李松涛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松涛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松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9694元,减半收取计29847元,由李松涛负担,余款29847元退还李松涛。审 判 长 张洁琼审 判 员 纳 敏人民陪审员 华 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吉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