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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华一、贾生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一,贾生珍,梅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672号申请人:李华一,男,汉族,1968年3月16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贾生珍,男,汉族,1968年4月11日出生,住德城区。被申请人:梅蕊,女,汉族,22岁,住德州市陵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李华一与被申请人贾生珍、梅蕊民间借贷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2349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李华一名下账号为37×××51的银行存款75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健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兆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