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428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余春与张学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春,张学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8执194号申请执行人:余春,男,1975年1月5日生。被执行人:张学永,男,1977年8月8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春与被执行人张学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在诉讼过程中余春申请对张学永的住房公积金和教师退职费进行财产保全,本院进行了保全并于2017年7月11日从保全的退职费中兑付了余春本院(2017)云0428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息52000元。本案执行标的在立案执行前已领取,无执行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元江县人民法院(2017)云0428执19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华审判员  张建飞审判员  金况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