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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3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肖翔匀诉佛山市力源尚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翔,佛山市力源尚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3民初1017号原告肖翔。被告佛山市力源尚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升平社区居民委员会清晖路148号诚信大厦1801号办公室之三。法定代表人杨承飞。原告肖翔与被告佛山市力源尚品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翔于2017年7月26日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力源尚品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翔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力源尚品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肖翔承担。审 判 员 夏月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尹 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