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81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易守向与北京鹿鼎雪元商贸有限公司、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守向,北京鹿鼎雪元商贸有限公司,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81民初1447号原告:易守向,男,汉族,现住广东省英德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委托代理人:黄亚平,广东省英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鹿鼎雪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宋世荣,系该公司的经理。被告: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李克,系该公司的总经理。原告易守向诉被告北京鹿鼎雪元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鼎雪元公司)、被告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元食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守向的委托代理人黄亚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鹿鼎雪元公司、圣元食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易守向诉称,2017年3月21日,原告在被告鹿鼎雪元公司于天猫商城设立的圣元母婴旗舰店网购了32罐“圣元超级优博(阶段1)”900G婴幼儿奶粉,共计付款人民币10016元。后原告发现,该产品存在多处违法情形,如,其网站销售页面上显示的该产品获奖情况,原告事后得知,其并未获取国家及部委的相关奖;其宣传的“帮助建立肠道免疫保护屏障”,并无事实及科学依据,且国家已明令禁止宣传;其“真实还原母乳营养及口感”、“激发宝宝潜能”并无事实及科学依据,均违反了且国家已明令禁止宣传。其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性引诱原告进行消费,导致原告作出错误的意思选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被告的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禁止虚假宣传的规定,已构成消费欺诈,依法承担退货退款及三倍赔偿的责任。现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奶粉购买款10016元及三倍赔偿原告30048元,并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被告鹿鼎雪元公司、圣元食品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未提交相关证据,亦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1日,原告以“长龙舞天”的淘宝账户在被告鹿鼎雪元公司于天猫商城设立的“圣元母婴旗舰店”网购了32罐“圣元超级优博(阶段1)”900G婴幼儿奶粉,单价313元/罐,共计付款人民币10016元。事后,被告向原告交付了该32罐奶粉。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利用原告提供的“长龙舞天”的淘宝帐户及密码,提取了原告于2017年3月21日11时6分与被告在天猫商城设立的“圣元母婴旗舰店”发生的案涉交易的交易快照,该交易快照宣传页面表明,被告在网页上显目的位置放置了三个该产品获得大奖的宣传,包括“2016年产品创新大奖”、“2015年优秀新产品奖”、“2016年技术进步一等奖”等宣传语及图片,三个奖项图片及宣传语下面放置有肉眼难以发现并难以辨认的极细微小字;该宣传页面上还载明了“真实还原母乳营养与口感”,“帮助建立肠道免疫保护屏障”、“激发宝宝潜能”等广告宣传语。另查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6年12月9日发布的《关于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第(2016)168号规定中,明确禁止婴幼儿奶粉标识中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及婴幼儿奶粉标识中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强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圣元食品公司的起诉。庭审中,原告自认已使用了1罐奶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发票、交易快照页面、奶粉实物及原告的法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的焦点是被告的网店宣传是否存在欺诈问题。其网上宣传页面上,在显目的位置放置了包括“2016年产品创新大奖”、“2015年优秀新产品奖”、“2016年技术进步一等奖”等宣传语及图片,但是被告并未提供其已获得国家、科技部、农业部、卫生部等部委或者全国性的行业协会授予其的三项奖的证明,且在三个奖项图片及宣传语下面放置有肉眼难以发现并难以辨认的极细微小字,明显存在隐瞒其获奖情况的真实性、向消费者传递虚假的诱导性消费信息的故意,存在消费欺诈行为;该宣传页面上载明了“真实还原母乳营养与口感”的广告宣传语,与《广告法》第二十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幼儿乳制品的广告”的规定相违背,具有误导消费的故意;被告网站上宣传在显注位置放置“帮助建立肠道免疫保护屏障”、“激发宝宝潜能”等广告宣传,该宣传属于功能性的宣传,非药品严禁在广告中使用,且被告未能提供的前述肠道免疫力的建立及增强、智力潜能开发功能相关科学依据,其的行为违背了《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关于非药品的禁止性规定,具有虚假宣传的嫌疑。综上所述,被告的上述行为违背了广告法的规定,具有向消费者传递虚假的诱导性消费信息的故意,存在故意欺诈消费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的奶粉购买款及三倍赔偿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鹿鼎雪元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圣元食品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北京鹿鼎雪元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易守向货款9703元(扣除一罐奶粉的价款),并三倍赔偿原告易守向30048元;二、限被告北京鹿鼎雪元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行到本院领取31罐“圣元超级优博(阶段1)”900G婴幼儿奶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8元,由北京鹿鼎雪元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白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傅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英德市人民标的款账户情况:户名:英德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清远英德和平中路支行账号:71×××45请在汇款单的备注栏注明案件案号,否则,无法入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