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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5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萍洁、江汉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萍洁,江汉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5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萍洁,女,1982年12月21日出生,住。被执行人江汉朝,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住淳安县。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浙0127执50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江汉朝名下所有的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千岛花园3幢302室的房产(淳安权号:淳安权证千岛湖镇字第37201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汉朝名下所有的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千岛花园3幢302室的房产(淳安权号:淳安权证千岛湖镇字第37201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海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少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