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执2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潘润强、劳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润强,劳连,裴润燕,潘妍妤,唐定奇,周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2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潘润强,男,195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合浦县。申请执行人劳连,女,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合浦县。申请执行人裴润燕,女,199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申请执行人潘妍妤,女,201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唐定奇,男,1976年2月1日出生,壮族,住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周良,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壮族,住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润强、劳连、裴润燕、潘妍妤与被执行人唐定奇、周良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及收入情况(工商、房产、车辆、银行),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海市高德中心小学南侧海兴小区A幢一单元302号的房屋,以及江铃牌JX6462K小汽车一辆。所查封车辆经两次拍卖后流拍,所查封房屋由于共有人居住,暂不具备执行条件。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振锋审 判 员 沈海浪审 判 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温 柠书 记 员 唐启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