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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8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唐佳春与李燕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佳春,李燕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8744号原告:唐佳春,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李燕香(曾用名:李丽娟),女,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唐佳春与被告李燕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唐佳春与被告李燕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 冯人民陪审员 王 雪人民陪审员 于广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