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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3民初2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肖辉春与曾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3民初2270号原告:肖辉春,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告:曾梅,女,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原告肖辉春与被告曾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肖辉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肖辉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计419元,由肖辉春负担。审 判 长  柯月香审 判 员  傅瑞芳人民陪审员  胡英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颜楚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