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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8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刘涛与上海一迈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上海一迈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8278号原告:刘涛,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被告:上海一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西路174号2幢1006室。法定代表人:吕心超。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刘涛与被告上海一迈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刘涛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涛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涛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涛负担。审 判 长  郎梦佳人民陪审员  沈荣根人民陪审员  耿海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洑婵娟?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