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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财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洛阳市展豪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洛阳市展豪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洛阳磐石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洛阳特华轴承钢有限公司,洛阳市工商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肖玉周,肖红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635号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长江西路临8号。负责人:王晓。被申请人:洛阳市展豪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李楼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肖玉周。被申请人:洛阳磐石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镇裴村原香山水泥厂内。法定代表人:张慧忠。被申请人:洛阳特华轴承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李楼镇楼村景华市场聂西西路。法定代表人:郭武德。被申请人:洛阳市工商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路19号6号楼7层。法定代表人:朱向东。被申请人:肖玉周,男,汉族,1970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申请人:肖红军,男,汉族,1971年7月3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与被申请人洛阳市展豪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洛阳磐石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洛阳特华轴承钢有限公司、洛阳市工商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肖玉周、肖红军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展豪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洛阳磐石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洛阳特华轴承钢有限公司、洛阳市工商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肖玉周、肖红军名下银行存款1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展豪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洛阳磐石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洛阳特华轴承钢有限公司、洛阳市工商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肖玉周、肖红军名下银行存款1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雪 关注公众号“”